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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表时间:2008-02-23 20:58: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法制网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近日出台。这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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