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退房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之诉的法院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1/9/6 10:22:3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对于购房款人民币409200元,原告应于签约日向被告支付209200元;剩余20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原告须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实际上,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而是迟延至2001年3月22日才与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红岭支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迟延了147天。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6174元。特此反诉,请求判令:1. 原告向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174元;2.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一)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需要开发商、按揭银行的统一协调,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时间、贷款数额、年限等等,均须开发商与银行协商确定。原告作为购房方,没有主动权。所以,原告对于延期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没有任何过错。(二)被告于2003年4月才提出该反诉请求,也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

  (一)2000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立新花园商品房内部认购书》,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的立新花园B栋裙楼第二层250号铺位。同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铺位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总售价人民币409200元;原告同意按合同附表约定的办法付款,即签约日付人民币209200元,余款人民币20万元于5天内签订按揭合同,按按揭合同付款;被告须于2001年2月8日将合同规定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原告使用,并应于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0天内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市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被告应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至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该合同的附表五第9条还约定,被告承诺原告所购物业的房产证为70年。

  (二)2000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未按《房地产买卖合同》附表规定的时间付款的,其给付的金额达到应付价款50%以上的,原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该补充合同第三条约定:因被告的过错不能按时交付房地产的,被告应按指导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接到原告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于10日内将原告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09200元。2001年3月22日,原告又和第三人以及被告三方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第三人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贷款期限为72个月,原告每月应向第三人偿还本息人民币3275.07元;由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4月9日,第三人将人民币20万元贷出并转入被告的账号。

  (四)2001年5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一份《楼宇交接满意书》。双方在该交接满意书中约定:原告所认购的立新花园B栋250号铺位已竣工交楼,被告陪同原告对上述物业的建筑质量和初装修情况进行了现场查验,双方一致同意签署本满意书。双方确认,自2001年5月22日起,该单元已由被告交付原告。

  (五)2001年1月2日,原告和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新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档位(门店)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向被告购买的立新花园B栋250号铺位委托给罗新物业公司代为出租,委托期限为两年,从2001年2月8日至2003年2月7日,每季度租金人民币8184元;在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按揭贷款合同能否解除?
更多与 按揭贷款合同能否解除? 相关新闻:

·房产案例精选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房产案例精选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按
·房产案例精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

 
上一篇房产案例精选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下一篇罗湖法院调研课题: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