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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认定未违约方可选对其有利的赔偿条款

 

发表时间:2008/9/7 9:3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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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原告王女士的请求,判决被告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女士,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王女士缴纳定金数额不足合同金额的10%,一方悔约,他方有权以合同金额的10%比例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同日,双方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房价款为70万元,装修款为30万元。王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定金50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代收人出具了业务收据。

  2007年7月,张女士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卖,遂以王女士未按10%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遂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虽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房产中介公司根据居间合同亦有权代收定金。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交纳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张女士以王女士交纳定金数额不足房价款10%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约。

  庭审中,张女士认为合同金额仅为房款70万元,而不包括30万元的装修款。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与装修是作为一个整体出卖,装修部分是附随于房屋之上,所以二人购房合同的总金额应为房屋买卖之总价款即100万元。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订立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合同同时包含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案中,王女士如果要求适用定金条款,则可要求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1万元;而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1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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