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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缩水” 开发商败诉得教训

 

发表时间:2008/9/13 12:2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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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竞争压力,以及开发商急于收拢资金。故而,开发商在向社会发售由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难免会存在不实之出。但是,作为开发商,应尽量避免使自己的宣传资料信息构成合同的要约,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本文作者从个案分析宣传资料信息的重要性,希开发商能引以重视。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业主钟女士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在某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180余平方米的住宅,花了16万多元。但住进新房后,家人发觉小区绿化面积没有达到开发商当初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里除了稀疏的少量花草树木外,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绿化。业主郑先生等人算了一笔账:按照开发商当初的承诺,小区内绿化面积应达到5000余平方米,经丈量,实际绿化面积只有300多平方米,绿化面积“缩水”太多。小区170多户业主于2003年10月联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宜宾市计委同意宜宾某开发公司投资750万元,在翠屏区旧州村修建经济适用房15000平方米。同年7月,当地政府将坐落于翠屏区安阜唐家院新房子社的13147平方米土地划拨给某开发公司,用于修建该工程。2000年11月,该市计委又同意某开发公司投资300万元,在翠屏区安阜新房子社修建经济适用房5000平方米。宜宾某开发公司在售房宣传单中称,天发花园内绿化面积占地40%以上,并有“国家安居工程”等字样。

    法院认为,某开发公司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称,天发花园绿化占地40%以上,内容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销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故法院对众业主要求某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130多万元。

    【律师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可知,宣传资料中就小区绿化占地40%以上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巨额赔款,告诫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宣传资料的性质,加强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管理,避免因夸大宣传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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