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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如何理解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责任

 

发表时间:2013/3/22 9:57:0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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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资质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被有关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赋予或确认具有承办某项事务的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是建筑单位的从业条件。主体不适格就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建设主体资质的规定,即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我国的《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所以签约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我国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对资质要划分出不同的等级,资质等级是指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按照不同企业的不同技术,施工装备、人员构成,资金数量等软件及硬件来对建筑企业划分出不同级别,以用来承包不同标的造价的建筑工程。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我国的《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由于诸多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资质不够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开放之前建设单位的资质问题不被重视,导致在当时只要有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企业就能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现在还有一些建设企业的负责人因个人素质问题对本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资质或者本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承揽的工程的资质条件之事不予重视或充耳不闻,造成没有资质承揽工程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来承揽工程,以至于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结果。很多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不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造成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的建筑施工单位中标或承包工程。还有些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企业工商和资质年检,或者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超期后还在承揽工程,导致施工单位主体资质不合格,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

  此外,有些承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是因为个人的资格原因引起的。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企业内部个人资格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因为不具备相应数量的从业人员而导致资质等级不够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直接后果是工程质量很难保证,而且施工合同也会因此而导致无效,并由此引发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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