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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成功案例: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

 

发表时间:2011/1/3 22:49:0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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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烧死屋内看守老人引发一场官司

  房东是否有过失?承租人又该如何担责?

  导  读:

  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幕......

  案情简介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

  200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

  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争议焦点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各方意见

  1、死者家属的意见

  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的大火。其将房屋租给承租人陈芳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房屋均未出现任何的线路问题,而且承租人陈芳也从未向其夫妇提起房屋电器线路存在故障及维修要求,这足以证明该出租屋完全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出,电线发热着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梁平在房间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通宵达旦开灯,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在火灾中李新及其老伴梁平没有消防意识,没有逃生意识,避险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陈芳雇请李新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她们之间存有雇佣关系,应由陈芳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李新一家长年与陈芳一家熟识,受害人梁平的妻子李新经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小孩,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事故发生前陈芳亦请李新在其出差广州期间照看小孩。而且,基于梁平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夜晚与妻子相互做伴符合常理,两位老人进入出租屋内休息有其合理原因,并非郝平夫妇所称的无关人员进入出租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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