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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方与经营户互告谁有理 熊律师提醒:租房核证不可免

发表时间:2009-10-31 11:01: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


近段时间来,南宁市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场方)与经营户之间互相起诉引起了有关媒体的关注。

20091029,市场方起诉经营户蒋某侵占其铺面纠纷一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要求市场方出示证明铺面属于市场方所有的相关证件。但市场方未能出示。而在此案开庭之前的1026,承租市场方铺面的13户经营户已委托本站熊潇敏律师将市场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市场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退回相关租金和押金。

两方互告到底谁有理?从市场方起诉经营户蒋某侵占其铺面,要求赔偿其租金损失纠纷一案来看,作为市场方应向法院提交能证明铺面是其所有的关键证据,否则怎么证明经营户侵犯其房屋的所有权呢?如果房屋并非市场方的,显然其的侵权之诉就难于成立。

而经营户在起诉之前已向南宁市规划局递交咨询函,要求查询市场方出租的市场是否经过规划许可,南宁市规划局经查询作出答复,市场并未报批许可,也未获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这一步都未审批,就更谈不上建设部门准许其颁发准建许可证了。上述环节手续未齐备,市场方也就难于提供相关房产证件了。

那么,经营户要求退租退钱是否有理?首先,假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方未能提供房产证,经营户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户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营户可以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市场方退回租金及赔偿相关损失。再且,如果协议有效,在签订协议之前,如果市场方未向经营户说明该市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市场方也有欺诈之嫌,经营户在一年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3户经营方递交法院的诉状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经营户要求市场方返还租金及押金有理有据。

 

律师提醒

在城镇房屋、铺面的出租、租赁、转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在本站熊律师处理的铺面出租、承租、转让等的许多案件中发现一些承租人在跟出租人租赁房屋、铺面的时候很容易忽视核对出租人是否是合法的产权人,转租人是否有权利转让等环节,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本站熊潇敏律师提醒涉及此方面的事务的朋友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核出租人的合法产权证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出租人拿不出产权证,有可能出租物就会有潜在风险,或者出租人根本就无权出租。就如本案,经营户当时就是因为没有核实出租方到底有无产权证,一时的疏忽给自己平添了不少的麻烦实属不该。


    相关联接

·广西电视台《今晚最前线》对此案已作报道。点击查看>>>>

·《南国早报》(20091030日)12版以《市场方与经营户为何要互告》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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