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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院:被挂靠运输公司负事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08-05-10 09:26: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 点击数:


进城务工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0859日,本站熊潇敏律师签收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至此,一起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否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被挂靠单位是否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落下帷幕。农民黎某最终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本站曾对一审结果有报道,链接:/Html/dt/2007-12/4/071240035316869833.html)。


图为事故现场

 

一审判决判决死者黎某按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一审判决认为广西超大公司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为此,本站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上诉,认为广西超大公司应负连带的赔偿责任。熊律师上诉称:广西超大运输公司于2006411日在《法治快报》刊登公告,公告称“凡车辆行驶证为我公司的下列车辆业主自登报之日超十五天内到我公司下属物流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续保、缴付所欠费手续。逾期不办,我公司将解除车业主与我司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概由车业主承担。”该公告内容中虽然附有本案被告黄A驾驶的车牌号,但这一公告只是广西超大运输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解除挂靠协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公告内容中也只是提出“将解除”,其与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否解除挂靠协议,被告广西超大运输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均清楚表明,登记车主为广西超大运输公司。此外,广西超大公司亦未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广西超大公司即便单方解除其与挂靠车主的挂靠关系也未能成立。

二审法院采纳了熊律师关于广西超大公司应负连带责任的代理意见,认为广西超大运输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明其与与实际车主已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据,故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
此,熊律师代理的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一审、二审的努力,为当事人多争取8万多元的赔偿。

承办律师简介:熊潇敏,广西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远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年,辞去法官职务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事务、矿业交易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先后在同望律师事务所、远东律师事务所执业。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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