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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债的担保中的动产质押

 

发表时间:2011/9/18 9:16:3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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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质物的灭失

  《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征用的,质权也灭失,但若质物被征用受有补偿金时,质权人得于补偿金上发生物上代位,即补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没收时,因为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应消灭。

  5、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出质人为第三人时,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让而又未以出质人书面同意的,质权消灭;

  6、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质权实现后,即使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其质权也不再存在,其未能受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得以也只能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清偿。7、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出质人与质权人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的期限。在当事人就质权约定有存续期间时,质权得因其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未行使质权的,质权应消灭,质权人再行使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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