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当票签收人无权代理被判担责

发表时间:2008-09-07 10:08:24 来源: 作者:富心振 王睿 点击数:


  一桩典当三人去办理,续当到期未还款,三人被典当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签具当票的吴某返还上海欣旺典当有限公司实际领取的当金2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上海欣旺典当有限公司要求李甲(化名)和李乙(化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3月23日,李甲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5万元。次日,双方办理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借款,由吴某签收。同年6月29日,李甲的近亲属李乙办理续当。续当到期后,李甲不再继续办理续当。今年6月,典当公司向上述三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返还所欠款项,因未果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典当公司认为,鉴于合同签约人是李甲,当票的签收人为吴某,续当手续办理人为李乙,三被告对于借款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现要求上述三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0.5万元。被告李甲、李己均未到庭答辩。
  被告吴某则辩解,自己是南汇区某担保中心主任的驾驶员,受主任的指派到典当公司领款24.5万元并签具当票。取回后,自己将24万元解入上海某设备租赁公司的银行帐户;自己不认识李甲、李乙,与他俩无任何关系。
  在审理中,原告典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吴某签具当票、领取当金以及李乙办理续当手续是受李甲的委托;被告吴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是受南汇区某担保中心主任的委托。
  法院认为,被告李甲与原告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只是对当票以外事项的约定。现因该合同签订于当票之前,而当票非李甲本人所签,况且无证据证明吴某签具当票、领取当金及李乙办理续当手续均系受李甲的委托;李甲也没有对吴某和李乙的上述行为进行追认。因此,该当票对李甲不发生法律效力,责任由吴某承担,吴某应当返还典当公司实际领取的当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当票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认定典当关系的主要依据,也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本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代理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的规定,被告吴某的签收当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又未被他人所追认,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