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儿子出国研修失踪 父亲担保支付34万违约金

发表时间:2008-09-07 10:08:27 来源: 作者:朱林 郑磊 汪敬阳 点击数:


  12月5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出国研修失踪,父亲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父亲宋某支付派遣机关违约金人民币34万余元。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1月,宋某为其子赴日研修与东浩公司及日本某协同组合签订《赴日研修生保证书》,约定,宋某之子工作期间,如从固定工作场所无故违法走脱,将给予日本企业不少于500万日元的赔偿,宋某在保证书上盖章确认。同日,宋某及其子与东浩公司及某协同组合签订《参加研修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宋某在保证人栏盖章确认。2006年7月10日,宋某之子离开工作场所,至今未归。东浩公司要求宋某支付其500万日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东浩公司已依法将宋某之子输送出国,应认定东浩公司与宋某之子的劳务输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该誓约书应理解为宋某为其子出国研修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向东浩公司提供担保,该具有担保性质的约定合法有效。宋某之子赴日后,离开其所从事劳务的企业,至今未归,应定性为失踪,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东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宋某系违约赔偿金的担保人,书面保证其子不得非法脱逃,否则支付派遣机关500万日元的赔偿,意思是对其子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实施担保,该违约金属于输出公司对违约的出国劳务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债权,要求担保人对债权实施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宋某辩称这是一种对行为、身份的担保,违反法律规定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