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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为国企改制诈骗案被告人成功辩护无罪

 

发表时间:2013/8/3 11:25:34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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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律师为国企改制诈骗案被告人成功辩护无罪

  21世纪初,国内兴起一波“国退民进”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许多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纷纷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自2008年以来,对这一波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的反对声日涨,司法机关相应地启动了对改制主导者贪污的刑事追责。这一类案件多以当事人被判贪污重罪见诸报端。

  北京市怀柔区某商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杨某被控在2000年至2001年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以虚构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抵扣企业净资产、隐瞒房产真实情况诱导评估机构低评资产、以及将改制前企业地产无偿转让给改制后企业等方式,贪污2000万元国有资产(2001年评估值),另被控挪用公款35万元。该案一审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另以没收犯罪所得为由判处没收了现值近2亿元的房地产。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大成刑事部高级合伙人徐平律师受杨某及其家人委托,为其进行二审辩护。徐平律师在与当事人全面沟通并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改制操作中的瑕疵来全面否定企业产权改制的错案,而且司法机关对企业产权改制要解决的问题、改制的理论和实践等都明显缺乏了解。

  为彻底还原当年改制的情况,徐律师多次去怀柔县,调取了包括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政策性文件等在内的25份证据,撰写了详细的证据分析意见和案件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指出案件当事人所主导的企业产权改制是在怀柔县政府的直接指导下所展开的,其间程序性瑕疵都是政府当时所知晓并默许的;而且改制初期对原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当事人并不是改制企业后企业的股东,其不可能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是在改制后再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渐取得了改制后企业的主要股份,这一股权转让行为也是和改制无关的。徐律师特别指出,企业产权改制在当时并无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地在理解政策上也存在偏差,事实上是一项“试错”式改革,如果真有错误,只要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这种错误的后果就应该是由推动改制的各地政府承担,而不能由改革者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改革积极性,才能鼓励勇于创业的价值观、创造性、勇气等企业家精神,也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取得更大成果。

  徐平律师将调取的证据及书面意见分别递交给北京高检和北京市高法,并与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阐明无罪辩护观点。此案于2013年7月初在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北京高检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全面接受辩护方关于贪污罪认定不能成立的观点,并正式向法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北京市高院在7月底作出二审裁定:“原判决认定杨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基于控辩双方在另一起35万元的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上尚有分歧,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申。”

  二审法院公开宣判后,上诉人杨某不能自己,掩面痛哭。

  这起案件成功辩护的经验在于辩护律师全面的调查取证以及与检、法两家充分沟通,使得司法人员对于国企改制有了全面的理解,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尽可能作对被告人有利理解的原则也得到了贯彻,从而使得控辩对抗中也包含理性的妥协和退让。二审判决的结果,不仅标志着辩护律师圆满完成了委托义务,也标志着司法机关“尊重辩护律师意见”的实践正在积极推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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