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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召开《人再囧途之泰囧》涉嫌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3/3/31 11:27:26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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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侵犯着作权,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是肯定的结果(如更改名称),赔礼道歉也有可能。

  赔偿损失方面则是一个难题,原告显然在证明其经济损失方面存在举证困难,而被告作为票房冠军,获利颇丰,但侵权与这种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也很难举证,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太可能按照被告的利润情况来判决赔偿,所以本案判决高额赔偿的可能性较小。

  徐新建律师:

  近期《人在囧途》(以下称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称泰囧)不正当竞争和着作权纠纷案件引起争议,我对此案的观点是泰囧对囧途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构成侵犯着作权,仅对泰囧应承担的责任分析如下。

  一、泰囧有使用囧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在囧途》在2010年在市场上上映,结合广大中国人“春运”的热点,引起囧途在当时市场轰动效应,具有一定知名度。泰囧在推向市场时借用“人在囧途”在电影市场已经享有的商誉,以“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形式展示,虽然与“人在囧途”有“再”字之差,“再”字正体现第二次,囧途续集的效果。吸引观众进入泰囧的电影院,起到一定市场宣传推广作用,为泰囧谋取利益创造条件。

  二、泰囧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泰囧在片头和市场推广中一直宣传“泰囧”是囧途的续集,包括泰囧制片方在媒体也这么宣传,让观众和消费者都认为泰囧是囧途的续集,与事实相左,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同时本案的误解很重要的因素是两部电影主要演员(徐峥、王宝强)的相同,加重引起误解的成分。

  三、泰囧可承担停止使用“续集”的民事责任。

  基于泰囧有借“人在囧途”傍名牌的行为,为自己获得商业利益创造条件,违反商业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电影市场造成一定误解,应当承担停止使用“人再囧途”商品名称。

  四、泰囧可以不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泰囧有使用“续集”的虚假宣传行为,在电影市场和观众中造成影响。囧途的诉讼已经让观众知道泰囧和囧途之间没有续集关系。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是针对虚假宣传给客户造成负面影响,需要以声明或致歉的形式消除消极因素,但泰囧虚假宣传的影响是正面和积极的,给两部影片带来更多商机,故泰囧可以不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五、泰囧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囧途和泰囧属于特殊商品服务。本案对象是特殊商品服务——电影,电影与一般商品或经营者有不同的特性。电影不仅是一个商品,也是为消费者提供一种服务。一部电影的成功不仅有制片方的投入,同时要参考编剧、导演、配乐等结合,特别是演员在影片中的表演作用,所有的完美结合才是一部优秀电影。

  电影的竞争关系不是排斥,而是可以重复消费,相互之间没有剥夺对方商业机会,不会因看过泰囧不看囧途,也不因看过囧途不再看泰囧,消费者不排斥同期同题材的其他电影,泰囧的行为只会增加囧途的商业机会,更多人会因为泰囧的成功,再去看囧途,反义亦然。

  泰囧获得票房近13亿的成功,一靠电影情节吸引观众,二靠演员的精彩表演,三靠电影题材的选择,四靠市场的宣传推广。囧途在泰囧获得成功中只有前期市场宣传的作用,吸引看过囧途的观众购票消费泰囧,如果泰囧本身没有吸引客户的亮点,泰囧再多前期的宣传也会化为乌有。

  囧途索赔1亿的诉讼请求缺少依据。获得经济赔偿的依据一是造成损失,二是泰囧获得商业利益。泰囧的行为没有给囧途造成损失,相反促进商业机会,实现互惠互利,囧途通过这场诉讼已经实现广告宣传推广作用,获得广告所起不到的商业利益,同时为囧途的续集做好铺垫。

  囧途主张损失的理由不充足;其次,结合本案,泰囧虽然有傍名牌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泰囧获得经济利益中,与囧途没有太大的因果关系。基于此,可以不判囧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或针对傍名牌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数额是较少的,象征性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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