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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一方,另一方能反悔吗?

 

发表时间:2011-7-18 0:20:0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南宁律师


 

  夫妻登记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住房1套按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所有。

  夫妻登记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住房1套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筹资购买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的一套住房,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仅写有被告丁华的名字。2009年9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罗晓所有。之后罗晓多次找被告丁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被丁华以该房是他出资购买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民政局办理了登记,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华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南宁房产律师提醒: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所签的协议附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应全面履行。因此,在双方签字后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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