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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嗜酒12年两度治疗未果家属索赔 法院认定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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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凌蔚) 今年2月10日, 何先生坠楼身亡。嗜酒的习惯缠绕他12年,最后还患上了脂肪肝、脑萎缩。何先生死后,一场围绕着他的保险金的官司打响。保险公司认为他妻子故意隐瞒他的嗜酒习惯,因而只愿赔偿一半。近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官司一审判保险公司胜诉。

  嗜酒12年两度治疗未果

  40岁的何先生有多年的嗜酒习惯,从1998年开始,他几乎每顿饭都要喝白酒。2006年,看到丈夫身体日渐衰弱,余姨为何先生买了一份保险。该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等,赔偿金共为216000元。

  2006年12月29日投保时,保险公司就曾进行书面调查,但余姨在问卷中告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何先生过往没有饮酒习惯。

  何先生每天的白酒酒量最多的时候可以达到3斤。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何先生到湖南省一家医院就医,可百余天的治疗并没有奏效。2009年,他又一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他已经患上了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末梢性神经炎、高血压2级中危、酒精性脂肪肝、脑萎缩。

  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折半赔偿

  今年2月10日,何先生从楼上跌下,虽及时送到医院抢救仍医治无效死亡。3月24日,余姨按保险公司的指引,备齐资料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合计216000元。

  4月21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告知余姨,因为被保险人投保前,自1998年起有长期饮酒史且饮酒量逐步增加,这些事实未进行如实告知。鉴此,经公司重新核保决定,保险合同自生效起保费增加100%,现按实缴保费占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108000元。随后,保险公司将108000元保险赔偿金划入了余姨的账户。

  余姨不服保险公司的处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隐瞒事实本应解除合同

  “何先生因嗜酒身体机能已严重受损,所有病史均有医院记录记载。”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自接余姨的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对何先生的过往病史、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保险公司还提交了相关医院的诊断报告、投保前问卷调查等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称,何先生及余姨未如实将被保险人的饮酒史及身体情况告知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行为,而且被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公司提出自保单生效日起加费100%,合法且合理。

  保险公司还指出,他们完全可以依《保险法》规定解除合同,余姨一分钱也拿不到。但考虑到余姨家庭的困难,最终通过提高费率的方式,使客户获取保险利益保障。

  一审判决:余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强调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从被保险人过往的住院病历来看,被保险人确实在投保前有长期的饮酒史。余姨和被保险人何先生投保时明知道这一情况,却在回答投保单上相关的非常明确、清晰的问题时予以否认,并签名确认自己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生活方式和习惯均无隐瞒和遗漏,他们在主观上具有非常明显的隐瞒事实的故意。

  因此,余姨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保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并不用退还保费。现保险公司考虑到余姨的实际情况,重新核保后,按实缴保费比例折半理赔,符合法律规定且合情合理,据此驳回余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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