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丈夫私下将房产赠给女下属 妻子起诉法院判无效

发表时间:2010-8-3 9:15: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一般认为,涉案房产已经由案外人王某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所有权,作为共同共有人的甲、丙已经丧失了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丧失的理由是由于共同共有人丙的擅自处分行为,如果不对房产的价值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将造成只要两共有人之间没有离婚或者没有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协议分割及补偿,原告所受损失将永远无法得到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于涉案房产已经由案外人王某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所有权,甲、丙已经丧失了对涉案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单就该项财产而言,双方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因此,甲作为权利受侵害一方有权请求对该房产的价值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对其享有权益的部分有权向相对人请求赔偿。

  至于其所享有的权利份额,由于仅就涉案房产而言,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故,法院依法酌定原告甲对涉案房产按照50%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原告认为,其应对涉案房产的全部价值享有所有权及追偿权,这种观点是对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误解。仅就涉案房产而言,甲、丙双方已经丧失了对该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应根据等分原则,在共有人之间划分权利份额,至此,各共有人可以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利,也可以共同行使权利,但作为权利人的丙至该案诉讼时,仍然没有主张其赠予行为无效或主张撤销该赠予行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向受赠与人乙主张任何权利。

  原告要求被告乙按照房产全额价值赔偿全部共有人的损失,实际是以其个人的名义,主张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无据。(吴爽)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相关新闻:

·房主“两证”被撤告两政府部门 两家法院判决相·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 离婚时产权归谁起争执
·[房产专题]对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推荐节目:当爱已成往事 
·宋某房产专项协议拟定(已委托)·男子赌博输巨款用假房产证给债主作抵押被公诉
·上门女婿强占前妻房产 竟让八旬父母当“人质”·男子非法拘禁前妻 逼迫签订“母子协议”夺其房

图片新闻:
老板周旋于两员工之间 一 19年前无罪释放的判决在 女白领放弃十万年薪下乡 情妇发帖控诉局长重婚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