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定身份
再审获刑11年
柳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从今年6月起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仍然是韦茜的主体身份问题。韦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韦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文件均证实鹿山学院是民营学院,广西工学院无权向鹿山学院委派院长”、“鹿山学院的性质不是国有,而是民办,韦茜的身份有点像停薪留职”。此外,关于韦茜是否有自首情节,也存在争议。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对韦茜在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之间量刑。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韦茜的身份问题,有证据证实鹿山学院是国有资金投资、按民办机制办学运作的学院,其资产为国有资产。而且,韦茜的编制在广西工学院,所领取工资均由工学院发放,她到鹿山学院任院长,也是通过工学院的“推荐”得以通过鹿山学院董事会任命,而董事会对韦茜的聘任,不影响她被工学院委派的实质。同时,鹿山学院“返还工资”的做法,也是该学院与广西工学院之间的运作问题,不影响韦茜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法院还认为,韦茜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收取韦某及王某等人贿赂的事实,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属如实交待同种罪行的情节,结合韦的亲属原来代为退出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