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小姐出示的“加班考勤卡”复印件
某公司为赖员工加班工资实行“阴阳考勤”,一张卡记录正常工作时间,一张卡专门为加班“定制”。为此,离职女员工蒋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蒋小姐加班工资共计3.7万余元。
案情回放
员工状告公司“阴阳考勤”
28岁的蒋小姐从1997年就入职到某电子公司当物料员,在职期间她每天基本要加班3.5个小时,双休日也要加班8个多小时。公司对她们实行“双卡考勤”,员工平时正常上班的时候用一个考勤卡,平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用另一个考勤卡。2007年6月离职后,公司将她的考勤卡全部收回。
蒋小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南山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子公司应支付蒋小姐加班工资3.7万余元。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报去年6月5日曾报道)。
庭审焦点
“阴阳考勤”是否存在?
某电子公司是否为逃避支付加班费而实施“阴阳考勤”?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时,这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某电子公司及其律师认为:蒋小姐称该公司实行“双卡考勤”,但她提交的唯一证据仅仅是考勤卡打印件的复印件。该公司的考勤卡是在市场中可以购买到的,所以不排除蒋小姐伪造假考勤卡的可能。
蒋小姐及其律师则称:考勤卡全部由公司保管,作为离职员工她不可能取得原件。虽然她提交的加班考勤卡打印件是复印的,但格式和某电子公司的考勤卡一致,卡上手写的姓名、部门、号码、入职时间等都是同一人的笔迹,并且“双卡考勤”有其同事作证。该公司也曾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其原因是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终审判决
公司判赔两年加班费3.7万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蒋小姐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虽然出示了蒋小姐正常时间的考勤卡,以证明不存在加班时间,但蒋小姐向法院提交了另一张2007年6月的加班考勤卡复印件,并请该公司员工出庭作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蒋小姐的复印件是伪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一审法院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调取了相关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在2007年4月因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被罚款2100元。在调查笔录上,该公司称:“我公司将员工周六的加班视为正常的出勤”。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因此法院采信蒋小姐关于加班时间的说法。
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某电子公司应支付蒋小姐近两年的加班工资共计3.7万余元。在同一公司当普工的刘小姐和蒋小姐的遭遇相同,法院终审判她获赔1.8万余元加班工资。
庭外采访
蒋小姐:我们维权实在太难!
“普通员工维权太难了,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公司手中。”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蒋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在公司平时每天起码加班3小时,双休日也没有休息,都要加班8小时。
当初公司实行“双卡考勤”时,员工们没什么法律意识,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她们不得不向劳动部门去投诉。2007年6月,她准备离开公司,想通过仲裁索要加班费,才想到去复印一张加班考勤卡的打印件。在以后的诉讼中,这成为她手中唯一的证据。
蒋小姐说,和她相同遭遇的员工还有不少,有的同事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认为自己只有加班卡的复印件,法院不会采信,担心“劳民伤财”,只好选择了放弃。
□律师提醒
为蒋小姐打官司的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欧湘富律师则认为,虽然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普通员工也应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据最好是书面的,比如单位的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单位的作息时间规定表等。如果劳动者遇到“阴阳考勤”的情况,首先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此外要注意保留加班的考勤卡,如果无法保留原件,也应该收集复印件,或者翻拍照片、留下录音和收集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