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见律师不受监听

发表时间:2007-10-29 08:11:10 来源:东方网  作者:


东方网10月29日消息: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受监听,律师会见权获得更充分的保障。记者采访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获悉,实践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见面要遵守侦查机关的各项规定,会见时间和内容受到诸多限制。律师界希望新修订的律师法能改变这种现状。
  已有安全措施不受监听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许昔龙自执业以来一直代理刑事案件,经常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昨天,他向记者介绍说,虽然法律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能会见,但是目前律师第一次见当事人可能要等待两天至一个星期。“比如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代理律师一般要填写表格,然后上交律师执业证书等一系列手续,等待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示。这一批示可能要等两天或者一周,如果领导不在还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许律师还介绍说,律师接见当事人的场所一般安装了监控、摄像的设备,而且有办案人员在场陪同。有时办案人员还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甚至是会见时谈论的内容。“有的时候,警察会跟我说:‘许律师,今天就15分钟吧,我还有工作。’我也没有办法。”许律师说,由于侦查机关的诸多限制,代理律师真正了解案情是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

  许律师希望,律师法修正案生效后,有关的侦查部门能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

  法庭发言获得豁免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记者咨询了多名资深律师后了解到,这一条的规定受到律师界的关注。但是对于相关内容,律师仍然希望法律能够予以明确。“哪些言论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呢?如果法律不能进行详细解释的话,这个裁量权还在法官的手里。那律师可能说了与法官意见不同的话,就会被当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划出9条“红线”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我的律师之路·献给律师同行:做律师要有激情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问题如何索赔·熊律师接受《南国城报》采访
·6月15日-6月19日一周工作重点·熊律师接受南宁电视台采访(节目文字稿)
·南国早报报道熊律师承办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年轻律师为2角钱状告饭馆获赔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