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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本案中的民事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

发表时间:2010-5-1 23:39:56 来源: 作者:


  三要看任一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损害。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任何一个行为都是足以造成损害的,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都是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如马路上车A由东向西开,车B由西向东开,行人C骑摩托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车A和车B同时撞上了行人C所骑的摩托车。这一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分割开来都足以造成损害,这些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在瞬间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所以为“直接结合”。本案中圆梦旅社在违规安装热水器时未对任何人造成损害,赵某和吴某以前的洗澡行为也未发生过任何损害后果,这两个行为均不足以造成致人伤亡的损害后果,因此不是“直接结合”。

  四要看一行为是否为另一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不是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而是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此种情形下,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结合还是消极行为结合,都是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圆梦旅社违规安装燃气热水器的行为,为赵某、吴某打开热水器洗澡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导致了吴某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这两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当属“间接结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民事侵权行为是“间接结合”。

  作者单位: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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