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人身损赔>>>正文

有偿出租自己协议无效 受害人损失自己担

发表时间:2008-02-04 21:36:2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点击数:


 21岁女孩发帖 愿被租扮人女友回家过年 网上租借朋友“生意红火” 自认签协议有保障 法律人士提醒———

  事件回放

  24岁的女孩红茶在望京网上发帖称,“可以被租扮人女友回家过年”。“我就是想出去玩一趟,连租金都不收。”她对记者说。

  一个大龄男网友则发帖子称:“父母说今年过节如果再不找女朋友就不要回来了,为了不让家长伤心,我有意租借一位女友回家过节,300元一天怎么样啊?”该帖发出后已有六七位女孩子应征。

  随着春节临近,网上“租”女友或男友的帖子多起来,许多帖子还报出了每天或每小时的收费价格或“可陪伴出游、陪吃、陪聊”等服务内容。

  租借男女朋友过节的原因,除了应对父母外,还有的是为了排解寂寞、寻找浪漫或满足虚荣心。

  一般情况下,租借双方都会签订一份租借协议。

  记者从网上公开的一份“租借协议书”上看到,除对交通及餐饮费用有所约定外,甚至连喝酒、拥抱、接吻等如何收费都规定得一清二楚,并且有“租借两个小时送半小时,租借一天费用打8.8折”等优惠。

  法律看点

  “租借协议书”是否合法呢?如果出现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吗?

  专家解读

  出租自己不收费 法律不禁止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从善意的角度理解,租借女朋友回家是为了不让父母伤心。如果男方是找女方帮忙,女方也愿意帮朋友的忙,而且不收费,则这种行为法律不禁止。

  尽管欺骗了父母,但这种善意的欺骗由于不涉及交易行为,也不妨碍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没有违法的地方。

  若签订出租合同 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租男女朋友涉及收费,并且双方签订了“出租男女朋友协议书”,则这种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海淀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军法官认为,人是不能被出租的,只有物才能被出租。“出租男女朋友协议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签约双方由于收费问题产生矛盾而诉至法院,该协议书也是无效的,受损害的一方不能依此讨回权益。协议无效的理由有三:

  理由一:违背公序良俗

  出租男女朋友这种行为本身有悖公序良俗,不被社会道德价值所接受,因此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理由二:涉嫌色情“三陪”

  如果协议里涉及“陪吃、陪喝、陪聊”等内容且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已经类似于我国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三陪”色情行为,该协议由于违法而无效。有些人借“出租男女朋友”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是执法机关打击的对象。

  理由三:交易行为违法

  向不特定的人出租自己并且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收费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当然也不可能批准),也没有向相关税务部门报税,因此从深层次说,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交易

  专家提示

  出现收费纠纷 损失只能自担

  张军律师提醒,出租男女朋友这种约定完全依靠的是双方自觉履行,如果出现纠纷,双方所签订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则受损失的一方只能吃哑巴亏。如果对方违约,可能连基本的交通费用或住宿费用都无法讨回。

  发生人身伤害 存在定罪难点

  如果出租自己的女孩在履行约定过程中出现人身遭受伤害的情况,比如遭受性暴力侵犯,则如何举证也是女孩面临的问题之一,因为毕竟是女孩自愿与陌生人在一起的,所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好界定。

第 >1 >2 页 下一页>>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

图片新闻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络诈骗案开庭视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