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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发表时间:2008-02-16 22:15: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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