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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07-9-12 1:40:51 来源: 作者:


一般而言,劳动中受伤的赔偿案件,可能涉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非法用工损害赔偿、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合伙经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其中,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两类法律关系。

    9、劳动伤害案件法律关系的选择是否受限制?

    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其中,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认定属于工伤的才有可能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

    这里面还有时间的限制,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是60日。

    10、如果工伤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机动车造成的,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分别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不同当事人那里得到双份赔偿。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前应怎样选择法律关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致害的损失在强制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是全额的无过错责任,当前受害方可以选择这种强制三者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列肇事机动车方为被告。这要考虑举证责任和赔偿能力的因素。

    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是否有前置程序?

    基本没有。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即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交管部门的调解为前置程序。一般而言,证明事故发生的常见证据,包括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的其他书面证明、事故责任方的书面确认证据等。

    13、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选择法律关系前应当注意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方在选择法律关系前应当注意取证证明损害发生的事实,包括致害人、时间、地点等。易于采取的方法是,发生严重人身损害案件及时报警,积极给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

    14、造成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局面的原因?

    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者之间经常不能充分协调。当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侵权法。各有权立法的部门从不同角度对赔偿等权利加以考虑和规定,就产生了依据不同法律获赔的数额相差很大的现象。我们一直期待着国家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统一和完善。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推进作用。在此之前各地的司法制度规定的差距更大。

    15、最后的提示?

    发生这类纠纷越早做全面策划可供选择的空间越大。很多时侯,选择法律关系的错误是无法挽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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