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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下一步” 研讨会-- 陈光中:律师定位在倒退

发表时间:2010-9-3 7:45:15 来源:财经网 作者:


  现在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恢复了80年代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

  下午我发言的主题是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讲完定位以后我再讲若干别的问题。

  一、关于律师定位问题。

  这里讲的是中国的律师定位,因为国外定位律师为一般自由职业者,这没有太大的分歧,中国律师的定位却有很多的东西可以研究。我认为,中国的律师定位,从改革开放恢复律师制度以后,它的定位是在演变、演进之中的,在座的都是过来的律师,或者是研究律师的学者。

  第一阶段,我们文化大革命中间没有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正式重新恢复是在1978年12月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出了一个《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明文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也就是吃官饭的,拿薪水的,从公务员角度来说,同法官、检察官是一样的,而且当时规定,具体服务对象是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还包括人民公社、公民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它所维护的首先是国家的利益,公民的利益是放在最后的,次序是这么列的。当时恢复律师制度就是一个进步。当时也有一个说法,为什么要归国家呢?因为过去律师挨整挨怕了,现在同法官、检察官是一个层次,使律师的心能够定下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么做可以理解,但这明显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

  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律师职业明显在发生变化,所以,到了96年我们正式制定律师法的时候,定位已经从“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为社会服务的职业人员”,不强调公务员性质,更强调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职业人员,这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发生的变化,当时相当一部分律师已经不是公务员的身份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也有很多的变化,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占多数。

  第三阶段,07年《律师法》修改后,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把服务对象改了,职业性质没有改,明确讲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从这三个阶段的不同规定来看,一开始我们恢复律师制度是国家本位,第二个规定可以说是社会本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位当事人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当事人本位,也就是说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当然,这个当事人是广义的解释,包括诉讼的当事人,非诉讼的,比如为政府提供当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非诉讼服务以及诉讼都在内。开始讨论当事人的时候,我还觉得当事人通常指的是诉讼,后来他们解释,委托人就是当事人。

  不管怎么说,这三个表述的不一样,路径的发展是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当事人本位,也就是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当然,《律师法》的修改也讲到了它的三个职责: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当事人放在第一的。

  2、维护社会公正。

  3、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从律师的定义以及律师职责的规定上,可以看出观念上确确实实是有演变的,现在的《律师法》相对符合中国国情,我认为规定得还是比较好的,体现了律师角色实际上的定位。同时,它也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起来,实际上我个人看法,做律师的,它的根本职责就是要保障人权,就是要匡复正义,或者叫弘扬正义。“人权”、“匡复正义” 这两个职责是律师永远要追求的价值,永远要实现的职责。这是我关于这个问题上的看法。

  现在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在07年的《律师法》修改以后,08年开始生效,实际上律师法的实施是相当不理想的。现在关于律师的定位有一种新的提法,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实际上恢复了80年代国家规定的法律工作者上(的律师定位),只是前面加了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现在整个中国国家的基本方向。

  现在法律是立法部门制定的,是官方主流的提法,两者是什么关系?讲是否很难讲得清,但有一点,我认为是完全可以讲得清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官方代表的是集体研究出来的,还是个人一次讲话定的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按照中国现在的说法,党的组织或个人都应该在宪法或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应该按照这个原则来对待,来解释。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说法,哪怕是拟定的组织统一的一种说法也应该服从法律,这里面本质的问题就是“法大还是权大?”,是“人治还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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