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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尊严在于独立

发表时间:2010-3-21 22:55:37 来源:法律界 作者:


  我学法律、教法律,也做兼职律师,平时打交道的大多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人。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等以法律为业的人。这个“业”不仅是职业(vacation)、专业(profession),更是一种志业(calling)。

  法律人的尊严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的时代,法律人不可能有什么尊严,任何一个公民也不可能有什么尊严。30年来,虽然偶有曲折,但整个中国是在朝着法治化的方面迈进。虽然还有很多让人无法满意,但法律体制越来越完善、法律职业化程度和法律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律规则在管理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人的尊严感和每个公民的尊严感也在逐步提高。法袍取代大檐帽,绝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它改变的是法官的自我定位,是人们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当然,为了配得上法袍、法槌和天平这种庄严的仪式感,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比如律师的权利问题。我喜欢看法律影片,看扣人心弦法庭辩论;而律师往往可以充分展露才华,或幽默风趣或大义凛然,或出奇制胜或绝地反击。在很多法律学子的眼里,律师是最帅、最爽、最酷的职业。我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来说说律师的尊严。

  要做律师,首先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本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属同一共同体,分享同样的知识、理念、思维方式,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只是分工不公。而且法官应该比律师平均水平高一些才对。律师要通过艰苦的学习和考试才能做,而在法庭上椅子更高的法官却可以是满脑子战争思维的复转军人,这其实让双方都没面子。

  本以为律师职业是独立自治的,“有关部门” 和领导不会干涉太多。但很快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案子能不能接,要经律所主任审查,尤其是涉及群体事件的或其他“敏感”的案件。除了有关部门成文的硬性规定和口头传达的“精神”之外,还有“自我审查”的因素;毕竟司法局掌握着律师事务所的生杀大权,得罪不起。

  更要命的是律师的自我审查。某个律协会长在一次大会上公然叫嚣:“他们敢跟我们过不去,我们就砸他们饭碗!”“他们”指的是敢接敏感案件、敢说真话、不听招呼的一小撮律师,“我们”指的是律师领导和司法局领导。后来果然有一些律师被砸了饭碗。律师要揣摩“上面”的意思,什么案件不能接,什么话不能说,唯唯诺诺,战战兢兢,生怕年检通不过。这个时候,“尊严”是件挺奢侈的事情。

  “年检”可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来拿到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照,就可以从事律师执业了,但每年都有一大关要过:司法局要在律师证上盖上打印,这个律师证才继续有效。不听话的律师每到5月份心里就没底儿。这种政策下,很多律师不接敏感案件、进而不接刑事案件,进而不接行政案件,甚至不接案件——只做非诉讼法律业务。

  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指望律师协会出面维护权利,基本没戏。律师协会表面上是行业自律组织,但实际上是披着协会外衣的政府机构,是司法局的收费员和监控者。因为选举弊端重重,律师代表基本代表不了律师。去年一些北京律师希望推动律师协会的直接选举,我也参与其中;结果革命尚未成功,牵头的律师于是被穿各种各样的小鞋儿:不给年检、不给转所、不给换证……

  这就不对了。律师协会必须独立自治,才会有尊严。我访问欧美一些国家时,询问政府和律师协会的关系,人家告诉我说,没什么关系。以法国为例,律师协会只有一件事儿是和政府打交道的,那就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够的时候,可以管政府要钱。举凡律师考试、资格颁发、纪律制定、惩戒、收费,政府均无权干涉。律师执照每年由政府审查注册,简直是天方夜谭。

  回头接着说中国。刑事案件律师参率很低,除了专业、兴趣、经济收入的原因之外,更多的是风险。“306条”,让律师心惊胆寒:刑法专门为律师准备一个单独的罪名——律师伪证罪,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这个条款对刑事律师行业的打击几乎是摧毁性的。有些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之后,直接被检察院戴上手铐,从法庭上抓走,这绝不是小说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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