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丈夫在外养情人生孩子“赠”房子 妻子能否要回房产

发表时间:2009-5-14 22:32: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丽英


丈夫在外养情人并生育一女,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情人并以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为名赠与60余万元,妻子张女士(化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别以返还房屋和归还60万钱款为由将第三者杨小姐和丈夫余先生及二者婚外生养的女儿小佳(化名)告上法院。本网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今天一审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杨小姐返还房屋,但无须返还钱款。


  丈夫站在妻子一边  情人孤军奋战


  张女士诉称,我与余先生系夫妻关系。余先生于2006年11月与杨小姐相识并开始同居,杨小姐于2007年12月生有一女。2007年5月至10月期间,余先生陆续赠与杨小姐及其即将出生的孩子60万元。2007年9月,余先生将夫妻共有的位于朝阳区的房屋赠与杨小姐,现分别起诉,要求确认赠与钱款和房屋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杨小姐将房屋返还自己和丈夫,判令杨小姐和小佳共同返还60万元。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两案均为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丈夫作为被告,其意见始终与妻子一致。杨小姐一方则孤军奋战,倍显凄凉。


  房屋:买卖还是赠与?情人是否善意第三人?


  对于房屋问题,杨小姐辩称:我与余先生从相识到生子,并不知道其已婚。2007年9月6日,我们签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区的房屋,当日我缴纳了契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付清了房款,由于都是即时处理,故未打收条。之后领取了产权证,由于当时不知余先生已婚,故我是善意第三人,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余先生则承认妻子所述的全部事实,并称:杨小姐怀孕之后,多次以堕胎、吃药等方式威胁我,最后我背着妻子将房屋赠与杨小姐。当时房屋市值应该是150万,为了少缴税款以75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只是名义上签订的合同,实际是赠与,杨小姐并未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余先生于1994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11月以余先生名义购买位于朝阳区某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余先生。2006年11月余先生与杨小姐相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12月杨小姐生下一女,按余先生与杨小姐约定起名叫“小佳”。2007年9月6日,余先生与杨小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小姐以75万元的成交价购买余先生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当日杨小姐申报交纳了11 250元契税,双方当日还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写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现该房屋产权人为杨小姐。


  法院认为:2007年9月6日余先生与杨小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交接和过户手续,双方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也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故应认定是房屋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根据以下三方面,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杨小姐是否知道该房系应利与余先生夫妻共有,即其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庭审中,张女士夫妻俩提供了若干证人证言,但证人均系余先生的下属、同学或朋友,杨小姐不予认可。法院依据规定,认定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认定杨小姐在房屋交易时知道余先生已婚,故杨小姐属于善意第三人。


  房屋交易的价格是否与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明显不符。余先生双方称2003年11月购买房屋时房屋价格是82万元,而给杨小姐时该房屋价格已达150万,以75万的价格进行交易,目的在于避税,故房屋交易的价格是与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明显不符。但张女士在本案起诉时自己对该房屋的估价为约80万,故75万元价格交易并不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的情形。


  房屋交易行为是否已经完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交接和过户手续,但杨小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故应认房屋交易行为尚未完成。


  由于房屋交易行为实际未完成,而二人的房屋交易行为侵害了张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杨小姐和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由于余先生是在隐瞒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小姐,因此导致房屋交易无效的过错方为余先生,其应承担杨小姐已经交纳的契税损失。故判决杨小姐返还房屋,余先生赔偿杨小姐契税损失11250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妻子偷走丈夫为情人所购化妆品反情丈夫情人起·情人不满男友先送老婆回家带上儿子上演“自SA
·6岁男童被母亲网恋情人以46000元卖掉·男子用假硫酸做威胁强制猥亵已分手情人被判刑
·已婚男挽留情人搞恶作剧  称航班有炸弹受审·国企副总给婚外情人写30万借条  答辩称受胁迫
·女子爱情破灭为钱性诱同乡帮其杀死旧情人·男子因情人离婚后未能厢守将其杀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