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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途径和程序

发表时间:2007-09-20 09:07:28 来源:深圳律师网 作者: 点击数:


……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事实和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离婚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及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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