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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芹诉宋全礼离婚纠纷一案[2003]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38 来源: 作者: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获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高正芹,女,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原籍获嘉县徐营镇东街村,现住焦作市团结西街七号楼三单元。

  被告宋全礼,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本县徐营镇东街村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高正芹诉称,他们虽然结婚多年,生有子女,但感情一直不好,近些年来又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宋全礼口头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1年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后随时结婚典礼。婚后生育二男二女,长女宋艳平,1972年3月8日生;次女宋华伟,1976年7月26日生;长子宋燕法,1973年11月21日生;次子宋会来,1978年12月10日生。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不断生气,后原告高正芹常住焦作生活,被告宋全礼在家不理家务和耕种农田,长期分居近十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正芹与被告宋全礼离婚;

  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盖的房屋(徐营老宅)及家庭一切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均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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