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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2000]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15 来源: 作者:


罗朝栋 詹树炎  福建省尤溪县法院

 

案情:肖甲与朱某于1982年结婚。1996年至1997年间,肖甲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先后多次向肖乙借款。2000年7月24日,肖甲与朱某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对尚欠肖乙的债务由肖甲负责偿还。2000年8月16日,肖乙闻讯肖甲与朱某离婚,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肖甲与朱某共同偿付借款本息15498元。
  判决:法院以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分担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债务共同性质为由,判决责令肖甲与朱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点评:在实践中,对判决或者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有人认为该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经常有人想通过假离婚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条款并不改变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该分担条款只是共同债务人对内按份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而绝不是其对外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因此该分担条款只是对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改变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建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务分担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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