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992]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32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刘伏虎,男。
  被告:王莲,女。
  王莲和刘伏虎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莲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伏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莲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莲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莲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伏虎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莲离婚。
  王莲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伏虎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判】
  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伏虎与王莲离婚;
  二、婚生女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刘颖抚养费2000元,刘颖成人后,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王莲婚前嫁妆及与刘伏虎婚后共同财产:17■黄河牌黑白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电镀椅一对、摆钟一个归王莲和刘颖所有,其余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五、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莲生活补助费1500元。
  宣判后,王莲不服,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不公,还有800元外债未判为理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伏虎虽对该判决也有意见,但未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莲与刘伏虎虽系自愿结婚,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加之王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其公婆之间关系,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莲上诉称尚有800元外债,因举证不足,不予认定。原审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孩子抚养及给付王莲生活补助费的判决正确。但将夫妻财产一并判归刘颖所有,判决刘伏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应予部分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2年9月18日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
  三、女孩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莲孩子抚养费20元,至刘颖独立生活时止;
  四、17■黄河牌黑白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摆钟一个、电镀折叠椅一对、人造革皮箱一个、被子四床、网套一个归王莲所有,其他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宣判后,王莲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伏虎在王莲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裁定:
  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二、驳回刘伏虎的起诉。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本案王莲于1991年12月分娩,刘伏虎于次年1月即提出离婚诉讼,距王莲分娩仅两个月,仍在法律禁止起诉的“分娩后一年内”的期限里,故一审法院本不应受理此案,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时,也本应以刘伏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但一、二审不但予以受理,而且还判决离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以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裁定撤销了
一、二审判决,其处理是正确的。
  但是,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应受理的范围,法院予以受理,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王莲分娩后,孩子即送他人收养,母亲已没有哺育婴儿的任务,男方提出离婚,也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是否可以算“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的情况呢?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本案的此种情况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况,男方仍不得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