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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婚内盗窃案”水落石出 [2002]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01 来源: 作者:


   孙继斌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扬中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庆芳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为这起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婚内盗窃案”画上了句号。

  2000年10月15日上午,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扬中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杜庆芳到该市新坝镇联合村11组其公婆家中,以请公婆调解夫妻矛盾为名,将二人及其保姆骗到杜的娘家。随后,她又以手机遗忘在公婆家为由,骗得了公婆家的钥匙。而后,杜庆芳与事前联系好的镇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员梅存良等人再次赶到公婆家中,让梅存良将放在公婆房间内、属于其夫兄所有的保险柜打开,窃取了内存的人民币、美元、存折及金器等物,总价值人民币489.27万元。当天,她又独自返回其与丈夫的居所(三茅镇扬子新村28幢401室),以同样方式打开家中的保险柜,取走柜内钱物(此事将另案处理)。

  案发后,杜庆芳的夫兄多次要求她退还所窃的款物但遭到拒绝。一年后即2002年2月26日其夫兄报案。同月28日,杜庆芳因涉嫌盗窃罪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2003年5月21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杜庆芳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万元,并责令其对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99817元予以退赔。判决书列举了梅存良、姚立新等人的证词。梅存良等人证实了杜庆芳秘密打开了存放在其公婆房内的保险柜的事实,姚立新证实了杜庆芳于2000年10月16日在农行各网点提取存款的事实。对这份判决,杜庆芳不服提出上诉,但镇江中院认为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维持了原判。判决认为:上诉人杜庆芳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被害人存放在公婆房内的保险柜打开,窃取保险柜内财物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有汇票、进账单、取款凭条、发票等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事实,其行为亦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件虽然结了,但案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却耐人寻味。比如,在2002年3月29日也就是杜庆芳被捕半个月,江苏某晚报就以“妻子‘盗’了丈夫的保险柜,是夫妻财产纠纷还是盗窃犯罪———江苏首例‘亲属盗案’引人关注”为题报道了此事。在2003年4月8日,即法院判决前,某时报也以“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妻子愤而‘窃’其保险柜”为副标题、以“疑云重重的‘特大婚内盗窃案’”为主标题报道了此事。两篇文章将杜庆芳盗取其夫兄保险柜和她秘密打开家中保险柜这前后发生的两件事混为一谈,将该案渲染为“婚内盗窃案”。案件尚未判决,但舆论已有误导。但是,事实到底如何是靠证据说话的。两级司法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真审理,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使这起所谓的“婚内盗窃案”终于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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