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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离婚仍共房 取暖费该谁负[2001]

发表时间:2008-9-14 22:05:0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 王文杰(女)与杨文慧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合,双方闹到法院。1999年12月6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坐落在通州区某小区内的二居室楼房一套归二人共同所有。2000年11月16日,王文杰向物业管理公司自行交纳了该套房屋的取暖费1000.64元。交费后,王文杰觉得,自己只应该交纳整个取暖费二分之一,因为杨文慧享有一半产权并一直在此居住。杨对此却表示拒绝。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文杰一纸诉状将杨文慧告上了法庭,二人再次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王文杰表明了自己的看法。杨文慧则认为,此笔费用以前一直是由王文杰的单位交纳,自己不知今年为何要由个人承担;另外,与王文杰离婚后,王一直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将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成双方共同所有,致使自己不能向单位申请负担取暖费,故不同意王文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归杨文慧和王文杰共同所有,且杨文慧一直在此居住,杨文慧对于该套房屋发生的取暖费用应当负担一半。对于杨文慧所称自己应交纳的取暖费应由单位负担的意见,法庭认为:离婚后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0年的取暖费已由王文杰全部交纳,杨文慧应当负担50%,在交纳后再与单位协商解决。(徐寒军 张静)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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