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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导致离婚应负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20 来源: 作者:


    丈夫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长期与第三者交往、同居,多年来弃婚姻家庭于不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直至离婚。身心遭受严重摧残的曾女士,拿起法律武器,向前夫吴某索求过错损害赔偿。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某赔偿周女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

    曾女士和吴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第二年结婚,自1995年起,吴某便开始与第三者交往,1998年与第三者同居并多次提出离婚。2002年底,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吴某与曾某离婚。今年1月8日,曾女士以被告吴某与第三者同居最终导致离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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