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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般理由近亲不能结婚法院判定一宗婚姻无效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21 来源: 作者:


    身患绝症的父亲离婚后竟和自己的表姑结婚,4个月后,父亲病情恶化去世。随后,16岁的高中学生喃喃将表姑推上法庭,要求判定父亲的婚姻是无效婚姻。10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支持了喃喃的主张。

    喃喃称,她的父亲刘仪与表姑王丽是表兄妹,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她的家庭原本是一个平静、幸福的三口之家。但自1998年底,王丽开始与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后,肆意插足他们的家庭,导致父母于2002年4月离婚。2003年1月,父亲经检查发现肝癌,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3月下旬,在她父亲癌症开始扩散、病情加重、无法站立和说话的情况下,王丽乘人之危,公然违反婚姻法,隐瞒血亲关系,于2003年3月24日要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仅4个多月,她父亲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喃喃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告王丽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王丽在答辩状里认为,刘仪与其前妻婚后不久即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以致离婚。刘仪患病后,她日夜守候,精心照料、护理,使刘仪对她产生了强烈的依恋。王丽说,自己虽是刘仪的表妹,但为了能以妻子的身份请假照顾他,在其单位的支持下,也为了满足亲朋好友的愿望,她与刘仪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8月16日刘仪去世,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因刘仪的去世而自然消失,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喃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该案的审判长许琳告诉笔者,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王丽与刘仪的配偶关系虽因刘仪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故王丽“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辩称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刘仪与王丽的婚姻无效并收缴他们的结婚证,根据司法解释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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