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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婚姻保障金”之诉

发表时间:2008-9-14 22:04:16 来源: 作者:


   “为了考验爱情,给我10万元存款,作为婚姻的保障。”得到承诺后,余某戴上男友赠送的钻戒,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这对年轻的夫妻走进法院要求离婚……�

    考验爱情 10万元作保障

    32岁的原告杨某是位乱涤谐傻哪惺俊#玻埃埃澳辏苍拢谝淮紊馇⑻富嵘希鲜读苏憬∧惩庾势笠翟惫び嗄场4文辏吃拢钅痴较蛴嗄城蠡椤S嗄程岢觯耸棺约旱幕橐鲇兴U希辈为了考验爱情,杨某必须把10万元银行存款划到她的名下归其所有和支配。杨某同意了余某的要求,但同时表示,自己的存款为定期储蓄,如果提前支取会损失不少利息,且存单现由其母亲保管,如果老人得知结婚的条件是过户存款,必然会反对以金钱为基础的婚事,因此只能等存单到期后再转存到其名下?p>    去年5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姻破裂 余某要“保障金”

    结婚后,余某经常出入宾馆饭店、舞厅酒吧,除了把自己的收入用于购买名牌服饰、高档化妆品外,还经常向杨某要钱。起初,杨某尽量满足妻子的要求,渐渐地杨某便感到不能适应,开始在经济上对其控制,并将自己的工资收入除开支家用外,全部存入银行,余某对此非常不满。

    今年5月,余某向杨某索要原先同意给她的10万元存款,准备给其兄弟做生意用,但被杨某拒绝。经过一番争吵,杨某最终拿出2万元现金借给余某的哥哥,并让其立下借据。此后,余某常抱怨杨某言而无信,违背婚前承诺。

    7月,余某偷偷将婚后储蓄的3万元存款取出转移之后,便向杨某提出离婚,同时要求杨某把当初许诺赠送自己的10万元存款过户到自己名下,双方现居住的价值20万元的住宅也归其所有。

    早就对婚姻生活感到失望的杨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明确表示,10万元存款系自己婚前积蓄,不能给余某;自己和母亲在婚前送给余某总价值7000元的首饰,余某应予归还;余某哥哥所借的2万元也要及时归还;住宅是自己婚前购买,系个人财产,也不能分给余某。

    诉至公堂 法院分割财产

    由于两人的意见相去甚远,无法统一,今年8月10日,杨某向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余某交出已转移的3万元存款,同时一并归还钻戒、项链及余某哥哥所借的2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杨某、余某离婚;驳回杨某要求余某归还婚前赠送的首饰的请求;余某之兄所借现金2万元应予归还,余某私自转移的3万元应予交出,上述款项共计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2.5万元;家用电器、家具等总价值3万元,余某折价分得1低蛟谎钅郴榍按婵睿常巴蛟凹壑担玻巴蛟淖≌惶祝钅掣鋈瞬撇挥嗄骋笱钅掣对睿保巴蛟耙蠓值米》康闹髡挪挥柚С帧?

    夫妻财产 法律明文规定

    这起看似平常的离婚案件,它涉及到新婚姻法的许多法律规定,因此具有特别的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杨某所居住的房屋系杨某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应为杨某个人财产,杨某婚前存款30万元,也应为其个人财产,至于余某坚持其中10万元归自己所有,则涉及到杨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应认定有效的问题。

    赠与是指赠与人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的行为,受赠也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赠与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三条:第一,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关系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第二,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协议以后,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交付赠与物后,赠与行为才能生效。第三,赠与是无偿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本案中余某虽要求杨某将10万元存款存到她的名下,归她所有,杨某也表示同意,但杨某并没有将存款实际交付给余某,余某并没有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后来杨某又不同意将这10万元存款给余某,应视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撤销,杨某的赠与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余某无权索要这10万元的存款。

    余某提出要杨某给付10万元存款,因为赠与行为实际上并没发生,因而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做这样的一个假设:杨某当初已将10万元存款过户到余某名下,赠与行为已发生,那么杨某是否无权提出返还请求了呢?

    在本案审理中,杨某提出余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如果这个说法被法院认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因为余某借婚姻索取的财产数额较大,且双方结婚时间又不长,杨某仍有权请求返还这笔财产。

    然而,对于杨某的母亲赠与余某的7000元首饰,因为杨某无法举证是借婚姻索取了这些首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自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杨某母亲的行为属一种自愿赠与,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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