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小红 徐俊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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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一场打了近两年、并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又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正在宣判。“啪”,法槌敲响了,庄严肃穆的审判庭响起了审判长的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27条、第32条、第39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娇与被告邱冬生离婚……”
一
事情要从五年前说起。1998年6月的一天,邱冬生一大早就起床整理着自己经营的杂货店,开始了一天的生意。自从与前妻离婚后,邱冬生靠东挪西凑来的几千元钱开起了杂货店,经过自己的苦心经营,生意还很红火,到如今也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但邱冬生总有一种空虚感在心头,特别是每每到了夜半时分万赖俱静之时,他的孤独感就愈加强烈。媒人们也曾经给邱冬生介绍过几个对象,但最终没有令双方都满意的,不是她嫌他岁数大离过婚,就是他看不上她的容貌,而他也就依然每天过着那一人吃饱、全家不愁的生活。
“邱老板,今天起得这么早呀”。正专心整理着货物的他被吓了一跳,抬眼望去,两个妇女来到了他的店里,年纪稍长一点是邱冬生所认识的,就在前几天她还给自己介绍了一个朋友,但只见过一次面就没了下文。这次八成又是来当说客了,邱冬生这样想着,眼睛不由得向年轻一点的女人望去,而这一看不要紧,邱冬生却发现她还真有一点姿色,更让他惊讶的是,她也正看着自己,四目相对之时,邱冬生的心不由得“咯噔”了一下,一下子变得六神无主了起来。
“哟,怎么连招呼都不打一下呀”,眼疾手快的媒婆看出了端倪。“邱老板,这是我们村里的,叫刘凤娇,和你一样,离过婚的,在家生活没有着落,托我找个事做,我一下子就想到了你,这不,就把她给带来了。说白了,就是想在你这做个人手,人是很老实本份的,你同意不?”说完径直拉着刘凤娇坐了下来。“哦,可以,如果她不嫌我店小的话,来帮我收拾收拾也行,我这还真缺个人手呢”。说完邱冬生又面带微笑瞟了那刘凤娇一眼。“那好,就这么定了,至于工资嘛,你到时候给就是了,我这有事,就先走了,你们慢慢聊”。
媒婆走了,小本经营本无雇人之理,但邱冬生还是鬼使神差决定让刘凤娇留了下来,并专门腾出了一间房给她住,他认为即使让刘凤娇做做饭洗洗衣服也未尝不可。就这样,刘凤娇便以保姆的身份住进了邱家。
二
毕竟都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的经历,那种同病相怜的感觉让两人很快觉得找到了知音,而内心那潜在的欲望又很快使他们冲破了伦理与道德的束缚,在刘凤娇到邱冬生家做工不到一个月,这两个饱受寂寞和饥渴困扰的男女便缠绵在了一起。
1998年8月,刘凤娇有了身孕,邱冬生喜悦异常。而此时的刘凤娇却是焦虑万分-——她是一个有孩子的女人,她的孩子现在由她抚养,并在她母亲处生活。而这一切刘凤娇从来都没有和邱冬生提及过,眼下该怎么办?
对于刘凤娇来说,把小孩生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无名无份的她也觉得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险,没办法,她只得对邱冬生说出了真相,但邱冬生却不忍将孩子打掉,因为这孩子对于从没有过孩子的邱冬生来说非常重要。就这样,一对心思各异的男女终于发生了第一次争执,争执的结果是双方口头达成协议:邱冬生一次性补偿刘凤娇人民币1万元,而刘凤娇则为邱冬生生下孩子,邱冬生为保险起见,在给刘凤娇1万元后命她打了一张收条,但令邱冬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刘凤娇在收到钱后没几天便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万分懊恼的邱冬生怎么料想不到如今人财两空的结果,不知所措的他不知如何挽回那令他伤心的局面。他也曾试着将刘凤娇扫地出门撵出去,并要她偿还那1万元,可他又于心不忍,因为经过几个月的接触,他已被刘凤娇深深地吸引住了,最终邱冬生禁不住还是与刘凤娇重归与好,那1万元的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三
时间很快到了1999年的腊月,邱冬生与刘凤娇按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从此邱冬生和刘凤娇以及她的小孩过上了家庭式的生活。
2000年9月,邱冬生与刘凤娇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登记之前,刘凤娇要求邱冬生拿出了1500余元作为她小孩子的生活费用,并与邱冬生签订了第一份协议:“邱冬生和刘凤娇双方同意共同生活……小孩由邱冬生带去读书,其生活费由外婆代领保存……如果双方合不来,邱冬生给刘凤娇的一切都不退还。”双方及第三人刘凤娇的母亲在协议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四天之后,为郑重起见,经邱冬生提出,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邱冬生和刘凤娇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合不来,邱冬生给刘凤娇的一切都不退还,如果刘凤娇去打工不共同生活,一切退还邱冬生”。按邱冬生的意思,这第二份协议是对第一份协议必要的补充。两人便在这两份协议这下过起了生活。
梅开二度的邱冬生自从结婚无心打理自己的杂货店,生意是一落千丈,不到一年便举步维艰,勉强度日。此间,刘凤娇曾向邱冬生提出要出去打工赚钱以维持生计,但由于两份协议的约束,她也不敢贸然行动,只是有时有意无意地向邱冬生提及。邱冬生也迫于生活的无奈,终于同意刘凤娇的外出,但为了保险起见,他还是决定与刘凤娇再签订一份协议。双方又于2001年9月2日签订了如下协议:“1、邱冬生同意刘凤娇出去打工而且抚养小孩;2、邱冬生要求刘凤娇打工必须在年底回来,要求刘凤娇去借2千元做押金,如不回来押金就不还,如果年底回来,邱冬生退还刘凤娇2千元押金,还要给刘凤娇三两黄金。3、如果邱冬生不执行协议则无条件离婚”。这第三份协议签订之后,刘凤娇借了2千元钱给了邱冬生并要求邱冬生打了收条,之后刘揣着三份协议外出务了工。
走出了家门的刘凤娇很快将三份协议抛之于脑后,一个人过起了逍遥自在的生活。
四
邱冬生守着这三份协议艰难地维持着小店的经营。闲着无聊时,他总爱将三份协议拿出来,想像在刘凤娇那娇美的面孔,回忆着与她在一起的日子。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2年2月,刘凤娇将邱冬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邱退还她2千元押金,并提供了她与邱所订立的第一、第三份协议及其他一些证据。
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邱冬生坚信自己与刘凤娇是美满的一对。庭审中,他几次对刘凤娇提出和好,但无奈刘凤娇去意已决,坚持要求离婚。2002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凤娇与邱冬生离婚。宣判后,邱冬生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邱冬生提供了第二份协议,因新的证据,景德镇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看到与刘凤娇再无和好的希望,邱冬生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抚育费及一次性补偿刘凤娇的人民币1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刘凤娇邱冬生离婚;原告之子由刘凤娇抚养;刘凤娇一次性返还告邱冬生人民币2千元;被告邱冬生退还原告刘凤娇押金2千元。
宣判后,邱冬生不服,再次上诉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