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发表时间:2008-06-11 20:40:08 来源:中人网 作者: 点击数: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以为: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如果劳动者权益被实际侵害,但劳动者不知或一段时间后才知晓,则 “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显然明示了这样几点,一是权利被侵害之日与劳动争议之日是不同的概念,权利被侵害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事实发生或一定发生;二是先有权利被侵害之日,而后才存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是权利被实际侵害不能推论或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或者将权利被侵害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都是违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始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非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

  有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将《意见》第85条一方面字面理解为“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方面又认定为:“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此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相矛盾的理解集于一人,实际是歪曲了立法原意,反而归责于法律与解释自相矛盾,不能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首先可以肯定:劳动争议已经发生。仅在此前提下,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可能。所以,《意见》第85条的准确表述是:“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劳动争议发生时起,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此前被侵害之日”。权利被实际侵害但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争议的对象或内容发生,故没有争议的意思及行动,则无所谓劳动争议发生及起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合理依据。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日期如存在,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向后。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始于有证据或根据一般规律表明、推定的日期,而非所主张的权益最早溯及的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 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中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复函虽颁布于《意见》之前,但因“政出同门”,《意见》第85条的相同语句的内涵应作同一理解。据此,如果根据一般规律不能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则该“知道”的日期应有证据表明,即,除非劳动者提供证据表明,企业应当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被侵害权利人知道之日,知道之日权利人知道企业对自己实施了侵害,针对该侵害企业与职工产生了争议或纠纷。

  四、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常是一方对被侵害权益的补救的态度或措施、焦点形成分歧,且该分歧是所涉劳动争议由渐进协商至于紧张对立的状态。

  实践中,企业辅以自谓合法的宣传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根据当地政府的某个文件给付经济补偿金(1)标准,但该标准违背法律规定,职工依赖之;一段时间后,职工据道听途说产生怀疑向企业提出疑惑(2),企业强调合法让其打消顾虑;又一段时间后,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确知自己权益被侵害(3),遂向企业主张权利,企业同意承诺一个月内解决补偿差额;一月届满后企业明示拒绝或有意拖延不理(4)。此例中,不知被侵害的麻木期(1),是否被侵害的求解期(2),都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等候主张落实的协调期,一方的要求另一方承诺解决,双方没有争议发生,故企业未毁约前也不成立所谓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任一方不予接受另一方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条件,对立的分歧状态形成,故(4)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中举证非常重要·熊律师代理顾问单位出庭应诉劳动争议案(图)
·5.14下午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开庭·处理劳动争议 深圳工会今年聘请300名律师团队

推荐文章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图片新闻
 

组图:失事的米-171运 组图:安徽休宁强降雨引
业主维权遇“最牛”回 山体落石导致达成铁路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