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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可能修改

发表时间:2008-03-20 21:06:36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点击数:


  从总体上来看,大量的企业已经开始考虑不能再随心所欲地以所谓派遣方式用工了,因为他们知道法律对这种方式进行了规范。像过去那样以派遣方式用工来减少成本和逃避责任已经不可能,现在法律规定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部门的最新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幅度提升,就业率不是降低而是扩大了。此外,新建企业的数量也超过了撤销关闭企业的数量。

  我们知道,劳动法推行了十多年,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一直是很低的。而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初步统计,就已经有60%以上的劳动者都有了劳动合同,这是不得了的进步。这为下一步劳动关系的规范、合理奠定了基础。

  大部制有利执法

  南方周末:现在劳动部门要实行大部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保留人事部。这个大部的设立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会带来什么影响?

  郭军:1994年的劳动法由于不同部门的不同认识,导致事业单位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使得广大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权益维护出现了空白。劳动合同法依然有这样的影响,附则第96条,就是关于像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这些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本来这条应该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由于有的部门不赞成,就采取这样的婉转的处理方式。现在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了,劳动关系的问题除了公务员之外,有了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良好基础,不会再出现因为部门分工带来的人为割裂劳动关系的情况。这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落实是有绝对的积极作用的。

  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更严

  南方周末:现在有不少企业都说要转移到越南等低成本国家去,您对此怎么看?

  郭军:不要说发达国家港澳台地区,就是印度、越南相关的劳动法律的规定,基本都比我们要严格。绝对的用工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另外,这些企业恐怕还没有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内地的工会其维权的理念是强调与企业保持合作共赢,寻求的是劳资两利,共谋发展,是在发展中维护职工权益。而其他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工会活动的基本方式都是与企业对抗型,这种经营成本是这样的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

  ■背景资料(一)

  西方主要国家劳动合同法规概要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主导;只要提出解雇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解除

  合同形式: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主导

  国外立法中一般将定期合同(相当于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限制在6个月至5年,因而定期合同所占比例有限。在日本、美国和欧洲的很多国家,定期合同在所有合同中所占的比例很低,不超过20%,而不定期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占主导地位。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解除条件。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解雇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定期劳动合同。

  2.违法解雇责任。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失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 (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2)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雇员没有严重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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