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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新单位任职 非劳动关系诉求被驳

发表时间:2008-12-7 0:10:20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从原单位退休后,佟女士发挥余热,到一家物业公司任传达员,7年后,佟女士因病离职,却因单位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未享受相应待遇,55岁的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后再次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驳回了佟女士的诉求。

    佟女士起诉称,2000年2月1日,佟女士入职茂苑物业公司工作,任传达员。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茂苑物业公司从去年7月停发佟女士工资。去年12月佟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佟女士与公司间的争议为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7441元。

    茂苑物业公司辩称,佟女士原系甘肃某电器厂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其工资标准为780元/月,茂苑物业公司已支付到去年3月5日,同时出于对其身体的照顾,公司还在其离职后按9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医疗补助,去年5月11日茂苑物业公司向佟女士发出通知,表示双方已于3月6日解除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女士与原单位甘肃某电器厂已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应聘到茂苑物业公司工作,虽办理了就业证,但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佟女士主张与茂苑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各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停止工作、茂苑物业公司表示与其解除劳务关系时即已终止,现佟女士主张劳务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法院未予支持。关于加班费,法院指出,因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且从佟女士的工作状况及以往数年间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亦不能体现佟女士主张的加班事实,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亦缺乏证明力,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亦未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佟女士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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