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除名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08-12-7 0:10:17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职工被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邮政局对原告王某除名决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680元,驳回原告其它请求。

    原告王某于1991年11月进入明光市邮政局担任邮政所储汇业务员。2006年12月26日,王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肾炎医生建议休息二个月。王某向单位请假被准假20天。期满后王某要求续假未获批准,王某也未上班。2007年3月26日,明光市邮政局以王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王某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王某不服,于2007年4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8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自己的除名决定,并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做出除名决定前,没有查清原告不能上班的理由是否正当,在处理程序上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因此,做出的除名决定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合法,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简单草率处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原告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有一定过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