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TVB剧集遭网络侵权案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28 来源:网络  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网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五千元。

 

  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我公司于200611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而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000元。

 

  网乐公司辩称,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同时,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我公司的行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即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后果,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网尚公司为转嫁巨额亏损的经营后果,在未因我公司行为受到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反而针对业绩良好的我公司提出毫无根据的巨额索赔,完全是出于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尚公司提供的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书,《佛山赞师父》为TVB拍摄并拥有版权的作品,TVB已将其拥有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网乐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佛山赞师父》,侵犯了网尚公司获得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授权。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