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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需警惕“试用期陷阱”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41 来源:水母网  作者:


 

  昨天,刚刚被单位辞退的小张找到记者大倒苦水。原来,今年刚毕业的小张被一家单位聘用,双方讲好试用3个月。在试用期内,小张表现积极,要求进步,满以为试用期满后会被正式录用,可谁想,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小张缺乏可塑性为借口,解雇了小张。

  记者了解到,类似小张遭遇的毕业生屡见不鲜。

  眼下正值大中专毕业生落实工作,签订协议的时候,每个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都会经历一段试用期。据悉,有不少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其表现形式有: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任意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乾元律师事务所李建丽律师解释说,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辞职是不算违约的,只需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间辞退毕业生,必须是因为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并要说明,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提醒毕业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进入单位报到时,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签,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目前,小张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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