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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年大“陷”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46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十年工龄按照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实际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为规避将来无固定期限合同之责,现在即开始“清算”十年元老,成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没有任何征兆,武学莲失业了。

  34岁的武学莲已经在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当保育员几近10年,就在今年3月8日,她还经幼儿园推荐,被海淀区妇女联合会评为“2006年度海淀区先进外来务工女性”。

  “整个海淀区只有10个人获得。”说到这份荣誉,武学莲脸上仍是自豪的表情。

  而且根据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继续工作到2007年度的合同到期(2007年7月31日到期),武学莲在该幼儿园的工龄就满了十年,她将有机会要求洁华幼儿园跟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甚至可以是终身受雇)。对于武学莲而言,这几乎是已经一只手握住了这只铁饭碗。

  但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是,7月3日,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一份给武学莲的“通知书”,终止了她继续在这所幼儿园工作的权利。她在这所幼儿园所有的努力、荣誉和未来俱都归零。

  变法

  2007年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新《劳动合同法》在4次审议之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条件有一条得到满足的,都将自动赋予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单方面享有选择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

  而在此之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获得,不仅必需满足连续十年工龄的要求,还必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同意才能成行。现在十年工龄从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升格成为了一个充分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郑尚元告诉本刊,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调研之下,为解决中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做出的变化。

  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责任方是企业,用人单位担心经济效益不稳定,陷入低谷时企业裁员困难,不敢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只使用“黄金年龄段”的员工,在用完员工最年轻力盛的年龄段之后将其抛弃。

  更有甚者,为了减少成本,规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将试用期无限延长。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也使得员工“忍气吞声”。

  显然,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更为弱势。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遵循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齐向梅看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款项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项规定避免了劳动者只吃“青春饭”的尴尬:“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则是用来防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短期化。

  与此相对应的,新法对企业赔偿责任也比以往明确并且加重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更是遏制了许多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断签与失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起,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辞退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该规定还将受到明确规定的惩处。这样的规定,让一些用人单位开始神经紧张。

  比照到武学莲身上,她在洁华幼儿园的连续工作时间已近十年。如果在其7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幼儿园继续雇用她,她将不需要单位同意,甚至不需要自己提出,也将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但是武学莲最终没能等来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打开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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