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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娃热”商机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表时间:2008-12-6 23:50:00 来源: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与本届奥运会吉祥物五福娃相关的商品在各个商店中也是越卖越热。在“福娃”发布之初,就有专家估算“福娃”相关商品销售收入将会达到40亿人民币之巨,商机难得,成千上万的商家都希望搭上这班奥运的顺风车,但是由于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是不重视,一些商家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受到了行政处罚。

 

其实在福娃还没有与公众见面之前,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介绍,“福娃”受到的保护是立体的,全方位的。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奥组委已经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吉祥物进行了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而且,奥组委还会挑选一部分有特色的、群众喜爱的吉祥物进行专利注册。第二,法律合同保护:在吉祥物发布之前,奥组委已经和所有的赞助商和特许生产企业签定了保密合同,具体到接触的个人,也都签署了履约保密函。这确保了吉祥物在面世前的保密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第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保护: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与工商局、海关和城管等都保持了密切的联系,还针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假冒吉祥物制定了应急预案。在如此严密的保护下,想要做“福娃”生意的商家在行动前一定要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惹出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1]

 

中新浙江网12月23日电, 继工商部门在温州、义坞等地查获假冒福娃产品之后,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近日也在市场上发现了这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  近日,江干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东站小商品市场和东升小商品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时,在东站小商品市场三楼,执法人员发现某摊位正在销售的一批粘贴纸上分别标有奥运五环、2008北京奥运会徽、“五福娃”吉祥物图案及“北京2008吉祥物”等字样和图案,经现场清点,标有上述图案字样的粘贴纸18000张,钥匙扣216个,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这批带有奥林匹克标志饰品的相关合法手续,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饰品予以扣留,并立案查处。

 

[案例2]

 

人民网-市场报记者赵秀芹报道:11月1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接到举报,说秀水市场惊现假冒奥运吉祥物“福娃”。摊主强调他们的福娃都是从生产厂家直接提的货,绝对是正品。但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特许经营处当即表示,北京奥组委没有在秀水市场设立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和吉祥物特许商品临时销售点。

 

14日下午,新秀水市场4层D0057摊位姓朱的商户主动到朝阳建外工商所接受调查,并带去了尚未销售出去的8个“福娃”。朱姓商户说,这些“福娃”都是从工美大厦奥运特许商品零售点买的,一共买了两套共10个,并向工商人员出示了在工美大厦的进货发票。

 

“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奥运吉祥物,即使卖的是正品也是一种侵权。”朝阳工商建外工商所所长陈小哲说,目前已经没收了8个未销售的“福娃”,并对商户进行立案调查。由于其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将可能面临其非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款。

 

法律透视

 

在这两个公开报道的案例中,商家的行为均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条例,第一个案例中,摊主销售的粘纸和钥匙扣等小商品上均绘有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标志,但摊主无法提供销售该商品的相关合法手续。《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说明,商业目的的使用包括“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所以摊主的行为侵犯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而且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销售假冒商品的相关规定。

 

第二个案例中,商户销售的福娃虽然是从正规渠道购入的正品,但根据《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该商户若想销售福娃,就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且,照规定订立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所以,该商户即使没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却依然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以上两个案例提醒了想要搭奥运顺风车的商家,在销售和使用和奥运标志有关的商品或物品之前,一定要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取得使用许可合同,希望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使用奥运标志的商家还要了解《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的相关条文。除了这两部法规以外,商家们还需注意《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已经陆续将其名称、吉祥物、口号、徽记等近60个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备案,同时将有些标志作为特殊标志及一般商标进行了备案或注册。所以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商标图案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且将与奥运标志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奥运标志设计完成之时,便自动生成了著作权,北京奥组委拥有该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规定,他人若不经奥组委授权,就不得制作动画、图书、插图、宣传画、玩具、模型等照搬形象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改编、演绎、传播。因此,要使用奥运吉祥物形象,一定要得到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授权许可。即使是奥组委的合作伙伴企业,也必须在规范的合同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在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北京奥组委还申请了奥运吉祥物相关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种辅助的保护手段。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具体产品,例如毛绒玩具,纪念币等商品,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10年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内,如果有其他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奥运吉祥物的外观设计类似,就会构成侵权。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http://www.globe-law.com/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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