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单位用工20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败诉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02 来源:网络  作者:


 

两职工辛辛苦苦20载,为单位奉献尽自己的青春年华,孰料用人单位却罔顾功劳苦劳,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用人单位与该两名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87年,曲阜某机关单位因人力不足,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人,曲阜市刘某、胡某应聘被录用,与该单位签定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四年合同期满后,刘某、胡某两人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其间该单位未向其作出辞退的表示。

 

20075月,刘某、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要求该机关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但遭到该机关单位的拒绝。刘某、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进而向法院提起起诉。

 

曲阜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在四年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至今,用人单位对此一直无异议,故可认定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虽然主张自身为国家行政机关,用人须有编制且工资列入国家财政,如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无法解决编制、工资问题,因此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与刘某、胡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