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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劳动合同法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15 来源:网络  作者:


 

  用人单位不能再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

 

  [案例]

 

  小陈在某企业工作期间,考上了某大学研究生,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一份,约定由单位负担小陈上研究生期间的所有学习、食宿、交通费用,并按月发放小陈工资,小陈则须在取得文凭后为单位服务8年,否则承担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小陈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该企业报支了各项费用4万元,并在工作两年后,离开了该企业到南方某企业工作。该企业以小陈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陈负担违约金18万元。

 

  [判决结果]

 

  在我省,最先对服务期约定作出规定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虽明确规定对违约金进行限制,但却授权裁判机关裁量。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小陈违反服务期约定,结合小陈在新单位的收入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裁决由小陈承担违约金12万元。

 

  [新法解读]

 

  服务期约定应当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受益权,但同时又不能限制人才流动。劳动者的赔偿能力有限,过高的违约金实际上限制了人才流动,也使用人单位不考虑通过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等措施来留住人才,而以过高的违约金来限制人才流动。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服务期问题进行调整,并明确了违约金标准。该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范围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具体到本案,将于20081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小陈与用人单位约定多高的违约金,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来确定违约金,小陈只需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昨日,市中院民三庭的戴涛法官结合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对《劳动合同法》一些“亮点”法规进行解读。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从农村进城打工的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机械厂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定性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可终止该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本案中,机械厂是可以与小王终止劳动关系的。

 

  [新法解读]

 

  在实践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负担,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益,以前虽然有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劳动部制定相关规章、江苏省也通过地方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来保护,但从小王这个案件上来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显然是不全面、不充分的。

 

  将于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应的规定弥补了这个“缺憾”。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

 

  具体到本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机械厂就不能随意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

 

  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老李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老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劳动者举证证明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院才能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因老李不能举证其曾在签订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败诉。

 

  [新法解读]

 

  老李“哑巴吃黄连”的案件所反映的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劳动法》第二十条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缺陷”,造成当前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的情况。

 

  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日益突出的矛盾,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具体到本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只要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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