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63岁农民工上班期间如厕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表时间:2008-12-6 23:28:58 来源: 作者:


 
 

    【案情】

    王某,女,63岁,农民,在甲工厂打工十年。2007年12月28日,在工作期间如厕时摔倒,致小腿骨折,要求工厂赔偿未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工伤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工伤,理由是王某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构成工伤,理由是法律未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某与甲工厂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因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劳动法》第十五条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没有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王某和甲工厂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

    2、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能视为对劳动年龄的上限限制。因为:第一、《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王某虽然是农民,但她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她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如果在王某超过退休年龄以后,对她进行劳动不依法予以保护,这无疑是变相的剥夺了王某劳动的权利。第二、对《办法》第一条关于年龄上限的规定,应该视作对劳动者权利的赋予,而不是义务的限制,在该条文中,笔者注意到年龄仅仅是退休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退休的另一个条件是达到连续工龄满十年。试想,如果王某工作未达到十年,王某也不能退休,所以,《办法》不能构成对劳动年龄的上限。第三、《办法》僵化适用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状况,不能走本本主义道路。《办法》制定的时间是1978年,当时处于计划经济之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农民无法到城里打工,工人无需也不可能在退休后找到另外一份工作,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寿命的大幅度增长,农民到城里打工,退休后再次就业,已经为社会所认同,并且越来越为国家所重视,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在2006年12月5日联合作出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3、王某如厕摔伤应当适用《条例》,认定构成工伤。因为第一、《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该条,甲工厂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否则,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如厕是劳动者正常的生理需要,是劳动者人身权利之一,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认为王某上班时间如厕摔伤,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予以工伤认定。

  作者:杨瑞 陈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