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7-09-19 07:15:21 来源:成都法律顾问网 作者: 点击数: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金


 

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上五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此外,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例外情形: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例如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前,国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相关链接:失业救济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获得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少发失业救济金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劳动合同,签几年合适?
·确认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8天获代通期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推荐文章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图片新闻
 

官方发布余震预警 重庆 天安门广场下半旗悼念
成都默哀日现场 数万群 中国地震局将汶川地震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