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工伤事故界定

发表时间:2007-09-16 14:07: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对由雇主还是劳动者承担责任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准确的判断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主体。因为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例如企业发生转制、承包、租赁等情况时,容易产生雇主主体难以确定,甚至相互推委责任的问题。为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 我国的劳动保险立法做了若干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职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劳动保险立法对上述各类情形逐一规定,从而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确定工伤责任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形,使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障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相关新闻:

·大四学生签合同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属不属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两种救济
·常熟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败诉·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推荐文章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图片新闻
 

官方发布余震预警 重庆 天安门广场下半旗悼念
成都默哀日现场 数万群 中国地震局将汶川地震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