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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仍存误读 劝令员工辞职事件迭出

发表时间:2007-12-16 19:54:3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而至于有人担心的,是不是一旦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怎么样,都得一直用下去。郭军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况下,并没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的情况。因此,当劳动者有严重过错、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企业确实遇到困难需要裁员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块绊脚石。

    在日本,在劳动关系中大量存在着终身雇佣制。解析这一现象,郭军说,日本的雇主并不是忽视了年轻人体力好、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而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自然的使职工与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一个人要依托一个企业一辈子,自然就会关心企业的利益和发展,这样企业和劳动者就能够在很多问题上达成共识,也有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误读五:合同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用工单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就是劳动终止时要给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郭军说,并非只要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就都要给钱。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工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或者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非全日制用工随时可以终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法规定的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法也可以依法终止等六种情况。还应该有一种情况,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的情况。

    对于以上七种终止的情况,哪些是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郭军讲只有两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是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需要给劳动者一定补偿。第二种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情况下,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对于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够避免这部分的补偿费用。郭军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了。

    而对于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提出要和劳动者续签合同,却遭劳动者拒绝时,应当怎样处理?郭军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条的意思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要求以和原劳动合同同等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和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拒绝的,那么企业既可以不用再续签合同也可以不必支付补偿金。“法律规定都在这里,企业的用人成本完全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郭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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